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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原经济网 -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1-15 11:13

  11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省长王凯近日签署省政府令,《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即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办法》明确,申请取水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及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审批机关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办法》明确,这些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同时,有以下情况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2009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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